欢迎来到中国电梯招商网!
北京市 |  广西壮 |  海南省 |  重庆市 |  四川省 |  贵州省 |  云南省 |  西藏自 |  陕西省 |  甘肃省 |  青海省 |  宁夏回 |  新疆维 |  台湾省 |  香港特 |  澳门特 |  海外 |  广东省 |  湖南省 |  天津市 |  河北省 |  山西省 |  内蒙古 |  辽宁省 |  吉林省 |  黑龙江 |  上海市 |  江苏省 |  浙江省 |  安徽省 |  福建省 |  江西省 |  山东省 |  河南省 |  湖北省 |  其他 | 
当前位置:首页 » 资讯中心 » 依法完善监管体系 保障电梯安全运行

依法完善监管体系 保障电梯安全运行

发布:2018-02-27 10:29:20  浏览次数:797

依法完善监管体系 保障电梯安全运行
编辑:lgzxwxy 来源:东北网 发布时间:2018-02-27 09:37  

2017年10月26日,《哈尔滨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经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12月2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并将于2018年3月1日施行。该条例的颁布,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近日,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接受本报记者专访,就《哈尔滨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的重点内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何贯彻实施和加强电梯安全监管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电梯关乎公众安全,加强监管需要地方立法进行细化和补充

问:《哈尔滨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是我省各地市第一部电梯安全管理的条例,由此,我市也成为全国副省级城市中为数不多的电梯安全监管工作立法的城市,请介绍一下《哈尔滨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出台的意义和必要性。

答: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电梯数量迅猛增加,每天乘坐电梯的人数约400万人次,电梯成为运载人数最多的公用立体交通工具之一,电梯安全也日益成为重要的民生问题。截至2017年12月底,全市共有在用电梯3.7万台。其中,居民住宅电梯两万台,使用年限超过十年的电梯4000台,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老旧电梯达1000台,而且全市电梯平均每年以15%左右的速度增长,社会关注度很高。

虽然我市电梯运行总体态势平稳,但随着电梯使用量的快速增长以及大批电梯进入老旧期,电梯安全管理面临较大压力。现行的《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都是特种设备管理方面的综合性法律法规,关于电梯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相对比较原则,针对电梯管理的具体措施还需要地方立法进行细化和补充。

因此,有必要在总结我市监管经验的基础上,依据上位法及相关技术规范,制定一部规范电梯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以进一步完善电梯安全监管体系,在电梯设置安装、运行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明确、细致和具有操作性的规定,预防和减少电梯故障和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条例》明晰电梯安全主体,建立电梯监管体制和应急救援体系

问:我市出台的《哈尔滨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有哪些亮点?

答:《哈尔滨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共分八章六十条,此条例可谓亮点纷呈。

一是明晰了电梯使用单位。以往,电梯在实际使用中经常面临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相分离的情况,导致电梯的使用管理者不明确、责任主体不清晰,给电梯安全管理带来难度。尤其是没有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电梯,矛盾更突出。《条例》明确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是履行电梯安全管理义务、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的主体。《条例》第十四条还细化了上位法的相关规定,分四种情况对电梯使用单位予以了界定。如新安装电梯未移交所有权人的,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自行管理电梯的,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电梯的,受委托人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以出租、出借等方式转移电梯使用权的,按照约定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约定的,出租、出借单位是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二是厘清了相关主体责任。目前,有关规定对电梯安全责任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界定不清晰,致使各方矛盾突出,极易造成责任主体之间的相互推诿。《条例》厘清了电梯使用安全相关五大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如规定了建设单位设置电梯时,其选型和数量配置应当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并符合国家、省相关规定和标准;制造单位应当为电梯改造、修理、维护保养提供必要备件和技术支持;电梯的所有权人应当依法承担电梯安全运行的相应义务;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履行电梯安全管理义务,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维护保养单位在维护保养中要严格执行电梯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并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三是建立了电梯使用安全监管体制。电梯使用安全监管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城乡建设、房产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多个行政主管部门,需要形成相互协调、齐抓共管的管理体制。《条例》一是明确了各级政府全面负责本辖区电梯安全使用综合管理工作,细化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包括督促业主委员会(业主)明确使用管理单位,组织和协调住宅小区电梯修理、改造资金筹措方案;二是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梯使用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三是明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电梯使用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四是明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物中电梯井道和机房、电梯选型、数量配置等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五是明确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居民住宅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职责并合理规范使用住房专项维修基金。

四是构建了应急救援体系。《条例》对应急救援事前、事中、事后均进行明确,构建了以电梯使用单位为主体、以维护保养单位为主力、以消防为补充的“三级”故障应急救援体系。电梯发生故障后,使用单位为第一救援责任人,并应当在接到报警后五分钟内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并赶赴现场,及时采取措施安抚被困人员,组织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维保单位为救援的实施责任人,应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保证及时实施应急救援,在接到故障通知后,市区内抵达现场的时间不超过30分钟,其他地区不超过1小时。

住宅电梯更新、改造,由使用管理单位和业委会及时组织落实

问:此《条例》怎么解决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的问题?

答:电梯作为长期、频繁使用的公用设备,必要的更新改造尤为重要。但实践中由于资金筹集困难,导致老旧电梯,尤其是住宅老旧电梯的更新改造成为重大难点问题。其矛盾主要体现在住宅电梯的更新改造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而按照《物权法》的规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需要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这在实践中执行很困难。

为破解这一法律难题,经细致研究和借鉴外地城市经验,在不同上位法抵触的前提下,《条例》中规定了“住宅电梯需要更新、改造、修理的,使用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落实”“已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相关业主对费用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相关业主按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承担”“对居民住宅小区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采取更新、改造、修理难以消除隐患且相关方对经费筹集、整改方案等未达成一致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业主代表共同商议,确定电梯更新、改造、修理方案和费用筹集方案。”

问:《条例》对电梯维护保养业务再委托是怎样规定的?

答:目前,在我们日常监察中发现有个别的电梯维保单位业务不自己做,而是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但上位法都没有对电梯维护保养业务再委托进行明确的规定,为此在《条例》中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得将维护保养业务再委托其他单位,否则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同时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物业企业不得以业主未交纳物业服务费为由,限制业主乘用电梯

问:《条例》如何解决物业限制业主乘用电梯的问题?

答:目前,一些物业企业为了强制业主交纳物业费,将电梯费与物业费合并收取,并且以业主未交纳物业费为由,利用梯控系统限制业主乘用电梯,严重侵害业主权利。为此,《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未交纳物业服务费为由限制业主乘用电梯”,并在法律责任中设定了相应处罚。

同时,电梯加装IC卡系统,按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中划分为电梯的改造范畴,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电梯的改造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办理施工告知,改造单位申报监督检验,监检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否则,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未经监督检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鼓励投保电梯安全责任险,物业服务企业有义务为电梯投保

问:在电梯责任保险方面,《条例》有怎样的规定?

答:《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投保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当前对电梯投保安全责任保险已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同,一旦发生电梯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承保公司的及时理赔往往能在一定程度上安抚伤亡者亲属的情绪,有效化解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减轻政府的压力和负担。但是相关上位法没有强制投保的规定,按照立法权限,在地方立法中也不能规定强制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的内容。

为了有效依法解决实际问题,《条例》对此提出了进一步要求,我市电梯运行维护费中包含综合保险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未投保按《条例》第五十六条由房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同时提倡其他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和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护保养等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加强宣传落实、理顺监管体制,发挥电梯行业协会桥梁作用

问:《条例》中对发挥电梯行业协会作用怎样规定?

答:在充分发挥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执法监察人员的作用的同时,一定要充分发挥电梯行业协会的作用,架起一座政府和企业沟通的桥梁,依靠行业自律,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淘汰低劣企业,限制恶性竞争,切实保证电梯安全,保障电梯行业的健康发展。为了更好地发挥电梯行业协会和物业管理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在我市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条例》规定:“电梯行业自律组织和物业管理自律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问:围绕即将实施的《条例》,市场监管部门下一步需要重点做好哪些工作?

答:今年3月1日,《哈尔滨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将正式实施,我局将以《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契机,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大《条例》宣贯力度。采取通过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举办宣贯培训班、开展电梯安全宣传“三进”(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活动等方式,加强对重点人员、重点区域的安全宣传。

二是加大电梯安全隐患排查力度。持续开展电梯安全攻坚战,坚持问题导向,对公共聚集场所、居民住宅小区等重点部位开展安全检查,进一步落实电梯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和维保单位责任,同时对“三无”电梯进行排查整治。

三是督促电梯使用单位切实履行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应急救援机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确保出现电梯安全事故能够及时处置、及时救援。

四是进一步理顺监管体制,把责任压实到电梯安全管理各个环节,确保责任落实无盲区、安全管理无死角。我们相信,有全市各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配合和广大市民的支持,我市的电梯安全运行一定会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